监控化学品生产、建设、使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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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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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9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 3.《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化学工业部令第11号) 4.《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令第1号) 二、适用范围: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 三、职责: 主要负责监控化学品生产、建设、使用初审工作。 四、工作程序: 五、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一)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审批(申请人应该提供下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 1.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 2.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 3.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和关键设备一览表 4.产品工艺流程简图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7.新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安监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复印件 9.县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二)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审批 1. 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 2.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 3.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 4.产品工艺流程简图 5.企业接待国际禁化武组织核查预案 6.企业视察前情况介绍(中、英文版) 7.企业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 8.产品质量标准 9.产品说明书 10.生产记录样张 11.生产销售记录样张(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1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复印件 14.换证企业需要提交原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正本 15.县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三)申报程序 (1)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审批 ①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县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内容填写无误的《监控化学品新建及改扩建申请书》及其它所需文件一式4份,县区禁化武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级禁化武主管部门; ②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主管部门(省级禁化武办); ③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主管部门(省级禁化武办)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建设手续。工程竣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生产特别许可手续; (2)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程序 ①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县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内容填写无误的《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书》及其它所需文件一式4份,县区禁化武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级禁化武主管部门; ②省辖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主管部门(省级禁化武办); ③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主管部门(省级禁化武办)成立考核专家组,负责对各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申请企业的现场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化工工艺和设备、化工生产和管理、化学分析、环境保护及监控化学品数据宣布和核查方面的5-7名专家组成; ④考核组按照《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考核评分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⑤现场考核结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主管部门(省级禁化武办)对符合条件(综合得分不低于90分,其中“监控化学品生产保证体系”得分不低于35分、“核查资料准备情况”得分不低于40分。)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将《申请书》、考核表等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 ⑥国家禁化武办经审查,颁发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 ⑦经考核、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进行不超过半年的整改,可再次提出申请;经审核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资格。 (四)延续、变更、补办程序 需办理延续、变更、补办申请的,应遵守相关要求和监控化学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六、 法定时限及依据: 承诺时限:即办 原承诺时限:二十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七、收费标准 无收费 八、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392-3300355 监督电话:0392-33002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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